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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有廢氣、噪音、廢水排放的排污單位都需要辦理國家排污許可證,你知道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如何罰款?新項目排污許可證申請條件您知道多少?
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處罰如下: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按日加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或查封、扣押產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設備和相關物品。
新建項目的排污者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
(二)有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污染防治廢氣治理設備設施或措施;
(三)有維持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能力;設施委托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四)有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設施、裝備;
(五)排放污染物滿足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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