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程序是怎么樣的?
東莞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程序:
1. 建設單位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立項批文到省環保廳環評處匯報并填寫項目登記表;
2. 委托具有環境影響評價(簡稱“環評”)資質公司,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a. 建設單位發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的委托書;b. 簽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合同書; c. 環評單位踏勘建設地點及周圍情況;
d. 編制建設項目的監測計劃,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環境監測資質單位進行監測。東莞環保驗收監測項目視項目情況確定;涉及到地下水的項目,還需進行地下水監測與評價; e. 環評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的公示報告,由建設單位在當地主要媒體公示;f. 環評單位依據國家、省市有關環境、規劃等有關文件(見資料清單)編制環評報告書; g. 環評單位會同建設單位等進行公眾參與調查,填寫公眾參與調查表或進行項目的公 眾聽證會(視項目情況定);h. 報告書基本完成后由建設單位在當地主要媒體進行第二次公示,聽取公眾對建設項目的意見;i. 形成報告書的上報稿,上報省環保局。
3. 省保護廳(局)環評處接到環評報告書上報稿后,委托省環境工程評估審核中心召開報告。
東莞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會:
a. 評估中心與建設單位簽訂評估合同;b. 商討會議地點并組織專家對報告書進行審查;c. 與會專家及所有與會人員踏勘現場,提出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技術等問題;d. 由建設單位簡要介紹項目情況,由環評單位介紹報告書的編制情況;e. 與會人員對報告書及項目進行發言,給出項目建設與否及報告書的修改意見等; f. 會上形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意見; 4. 環評單位根據評估會與會專家及有關人員發言和評估意見,修改報告書(時限5天)。完全按照上述意見修改的報告書(報告書審批稿)再報評估中心及環保廳(局)。
5. 省環保廳(局)召開建設項目審批會,沒有問題的話,省環保廳(局)發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批復文件。如對建設項目提出要求或要求完善報告書,則另行上審批會。
6. 建設單位拿到省環保廳(局)的批復文件可按照環評報告書和批復文件中要求的事項,進行初步設計和建設。
7. 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向省環保廳(局)提出試運行申請,批準后方可試運行。試運行3月以內,建設單位必須向省環保廳(局)提出環境保護驗收(省審項目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簽訂驗收合同,合同具體內容和費用),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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