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_東莞排污許可證辦理公司
根據《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根據《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粵府函[2001]286號)制定東莞排污許可證申請辦事指南。
1.東莞排污許可證發放的范圍
在東莞市行政管理區范圍內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棄物和噪聲污染、輻射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簡稱排污單位)都必須申辦《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簡稱許可證)或《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簡稱臨時許可證)。
(1)對環境有影響、須建設污染防治廢氣治理設備以消除或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或破壞程度的項目在驗收合格后向東莞市環保局污控科領取《企業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變更與年審表》,東莞環保局經過審核,發給《許可證》。
(2)須申請試運行的排污單位在試運行之前向東莞市環保局污控科領取《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東莞環保局經過審核發給《臨時許可證》,待東莞環保驗收檢測合格后,發給《許可證》。
(3)對環境基本無影響或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到所在鎮區環保所領取《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鎮區環保所經過審核,給予初審后交市局辦理《許可證》或《臨時許可證》。
在單位名稱、法人代表、責任人改變時,或持證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有重大變化時,應在變更前15日內向環保局污控科提出申請,變更《許可證》或《臨時許可證》中的有關內容。因破產、關閉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在破產、關閉后7日內,交回《許可證》或《臨時許可證》給環保局監督科,辦理注銷手續。
4.東莞市排污許可證年審
自申領到《許可證》之日起,每年辦理年審1次。年審由審批發證的環保局污控科負責。
5.東莞市排污許可證換證
《許可證》有效期5年,《臨時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年。持有《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必須在有效期前3個月內申請換證。持有《臨時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必須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申請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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